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1,司促,22919,201211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29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頌真砂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綉雯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鴻仕工程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吳啟時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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