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1,司促,23516,201212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35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信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捌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玖仟玖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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