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1,司促,5961,201204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9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呂漢欽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一)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 相對人即債務人王忠榮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三) 相對人即債務人曹永安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四) 陳報相對人即債務人曹永安之詳細地址,因聲請狀上未 載地址。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