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1,司促,6017,201204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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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0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謝在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連侑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洛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志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穆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雷珮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宣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尹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振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榮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素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湘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秋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彥竹

一、債務人連侑璋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伍仟零肆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許洛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肆佰柒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陳志侑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貳仟壹佰叁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楊穆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貳仟柒佰貳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雷珮郁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貳仟貳佰陸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林宣志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肆佰玖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陳尹方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叁仟肆佰叁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黃振欽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壹仟伍佰伍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九、債務人林榮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壹仟壹佰捌拾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債務人鄭素閔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貳仟捌佰叁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一、債務人鄭湘霓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肆仟零壹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二、債務人林秋蘭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貳仟叁佰玖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三、債務人陳彥竹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柒仟玖佰壹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十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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