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1,司促,6365,201204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63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鴻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含解散前全體董事登記資料)及其全體董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陳報相對人即債務人鴻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有無呈報清算事件,並列清算人或全體董事為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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