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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4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許特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文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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