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1,司促,6529,201204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5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兼法定代理 謝諒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鴻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清償美金壹拾陸萬肆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謝諒獲清償美金壹拾陸萬肆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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