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7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于尚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貳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貳仟零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