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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677號
聲 請 人 洪嘉男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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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轉讓定期存單附表: 101年度司催字第6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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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行 銀 行 │ 帳 號 │存 單 號 碼 │ 存單起訖日期 │存 單 金 額 │
│號│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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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0000-000000000 │765 │101年9月28日 │100,000元 │
│ │限公司大同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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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0000-000000000 │766 │101年9月28日 │100,000元 │
│ │限公司大同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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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0000-000000000 │767 │101年9月28日 │100,000元 │
│ │限公司大同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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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0000-000000000 │768 │101年9月28日 │100,000元 │
│ │限公司大同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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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0000-000000000 │634 │101年9月28日 │500,000元 │
│ │限公司大同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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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0000-000000000 │3166 │101年9月28日 │1,000,000元 │
│ │限公司大同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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