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1,司催,781,201211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781號
聲 請 人 羅新怡即朱兆琴之繼承人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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