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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820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江文良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本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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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 101年度司催字第8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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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金 額(新臺幣)│備考│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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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山佛莊股份有限公司│81年4月24日 │82年4月24日 │60,000,000元 │ │
│ │、莊明憲、葉金蘭、│ │ │ │ │
│ │江金輝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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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玉莊股份有限公司、│81年4月24日 │82年4月24日 │70,000,000元 │ │
│ │江金輝、莊明憲、葉│ │ │ │ │
│ │金蘭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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