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執消債更更字第1號
債 務 人 蔡美珠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
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
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及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蔡美珠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
又本件更生程序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即原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澳盛銀行)、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渣打銀行)、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邦銀行)、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銀行)、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泰銀行)、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盛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銀行)、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銀行)、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花旗銀行),有本院民國99年6 月9 日公告之債權表在卷可稽(見本院98 年 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24 號卷第128 頁至第129 頁)。
而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及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業經本院於101 年10月23日通知債權人華南銀行、國泰世華銀行、澳盛銀行、渣打銀行、聯邦銀行、玉山銀行、萬泰銀行、日盛銀行、中國信託銀行、永豐銀行、遠東銀行、花旗銀行於文到10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復有本院101 年10月23日士院景民司源101 年度司執消債更更字第1號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2 頁、第115 頁至第126 頁)。
除債權人永豐銀行逾期始為確答(期間末日為101 年11月9 日),華南銀行、澳盛銀行、聯邦銀行、萬泰銀行逾期不為確答,依首揭規定,均應視為同意外,債權人花旗銀行、國泰世華已具狀表示同意(見本院卷第135 頁、第140 頁、第149 頁)。
基此,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已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亦已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依本條例第60條第2項規定,應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
再觀諸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無本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月為1 期,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共96期。 │
│2.第1 期清償4 萬334 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分配金額(1 )欄位所示。 │
│3.第2 期至第48期,每期清償7,000 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分配金額(2 )欄位所示。 │
│4.第49期至第96期,每期清償1 萬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分配金額(3 )欄位所示。 │
│5.認可裁定確定起第1 年至第8 年之3 月15日,增加清償金額1 萬2,500 元,債權人分配金額│
│ 如下貳分配金額(4 )欄位所示。 │
│6.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金額:245 萬8,298 元 │
│7.清償總金額:94萬9,334 元 │
│8.總清償比例:38.62﹪ │
│9.清償金額(1): 4 萬334 元 清償比例(1): 1.64﹪ │
│10.清償金額(2):32萬9,000元 清償比例(2):13.38﹪ │
│11.清償金額(3):48萬元 清償比例(3):19.53﹪ │
│12.清償金額(4):10萬元 清償比例(4): 4.07﹪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元 │
├──┬────────┬─────┬─────┬─────┬─────┬─────┤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 分配金額 │ 分配金額 │ 分配金額 │ 分配金額 │
│ │ │ │ (1 ) │ (2 ) │ (3 ) │ (4 ) │
├──┼────────┼─────┼─────┼─────┼─────┼─────┤
│ 1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 35,365 │ 580 │ 101 │ 144 │ 180 │
│ │有限公司 │ │ │ │ │ │
├──┼────────┼─────┼─────┼─────┼─────┼─────┤
│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305,876 │ 5,019 │ 871 │ 1,244 │ 1,556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3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 105,950 │ 1,738 │ 302 │ 431 │ 539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4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434,703 │ 7,132 │ 1,238 │ 1,768 │ 2,21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5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 288,281 │ 4,730 │ 821 │ 1,173 │ 1,466 │
│ │有限公司 │ │ │ │ │ │
├──┼────────┼─────┼─────┼─────┼─────┼─────┤
│ 6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149,687 │ 2,456 │ 426 │ 609 │ 761 │
│ │有限公司 │ │ │ │ │ │
├──┼────────┼─────┼─────┼─────┼─────┼─────┤
│ 7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 140,887 │ 2,312 │ 401 │ 573 │ 716 │
│ │有限公司 │ │ │ │ │ │
├──┼────────┼─────┼─────┼─────┼─────┼─────┤
│ 8 │日盛商業銀行股份│ 70,877 │ 1,163 │ 202 │ 288 │ 360 │
│ │有限公司 │ │ │ │ │ │
├──┼────────┼─────┼─────┼─────┼─────┼─────┤
│ 9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432,139 │ 7,090 │ 1,230 │ 1,758 │ 2,19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10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 283,609 │ 4,653 │ 808 │ 1,154 │ 1,442 │
│ │有限公司 │ │ │ │ │ │
├──┼────────┼─────┼─────┼─────┼─────┼─────┤
│ 11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140,627 │ 2,307 │ 400 │ 572 │ 715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12 │花旗( 台灣) 商業│ 70,297 │ 1,154 │ 200 │ 286 │ 357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合 計 │2,458,298 │ 40,334 │ 7,000 │ 10,000 │ 12,500 │
├──┴────────┴─────┴─────┴─────┴─────┴─────┤
│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清償比例(1)(2)(3)(4)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三、分配金額(1) =債權金額×清償比例(1) (元以下四捨五入)。 │
│四、分配金額(2) =債權金額×清償比例(2) ÷ 47期(元以下四捨五入)。 │
│五、分配金額(3) =債權金額×清償比例(3) ÷ 48期(元以下四捨五入)。 │
│六、分配金額(4) =債權金額×清償比例(4) ÷ 8 期(元以下四捨五入)。 │
│七、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 │
│八、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九、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
│ 期。 │
└─────────────────────────────────────────┘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
~T64X4L25;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