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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王銘榮
謝銘坤
相 對 人 臺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5年6 月2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渠等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500,000 元之抵押權,約定清償期為87年6 月25日,經85年7 月6 日登記在案。
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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