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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293號
聲 請 人 洪東法
相 對 人 陳煌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煌璟﹙已死亡﹚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煌璟於民國100 年12月1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100 年12月15日之金錢消費借貸,設定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之抵押權,約定債務清償日期為101 年6 月14日,經100 年12月16日登記在案。
二、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且係對物之權利,雖不以列相對人為必要,惟為使該不動產所有人之保護其權利,實務上之慣例均記載相對人,且對之為送達。
如聲請狀上所載相對人無權利能力,或對於抵押物並無處分權者,法院即不得依其聲請對該相對人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
次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於民國101 年9 月25日聲請拍賣抵押物,列陳煌璟為本件相對人,惟查陳煌璟已於101 年3 月16日死亡,有聲請人所附除戶戶謄在卷可稽,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是否由其繼承人為繼承,抑或其繼承人是否全已拋棄繼承等情,均屬不明。
經本院於101 年10月10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相對人之繼承人資料,並查報拋棄或限定繼承情形,聲請人已於101 年10月19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不動產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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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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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 ├──────┤權利範圍│備考│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
│1│新北市│淡水區 │長興 │ │107 │建│148.71 │1/14 │ │
├─┼───┼────┼────┼────┼────────┼─┼──────┼────┼──┤
│2│新北市│淡水區 │長興 │ │108 │建│132.78 │1/14 │ │
├─┴───┴────┴────┴────┴────────┴─┴──────┴────┴──┤
│建物︰ │
├─┬──┬───────┬───────┬──────┬─────────────┬──┬─┤
│編│ 建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利│備│
│ │ │ 建物門牌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
│號│ 號 │ │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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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0 │新北市淡水區英│新北市淡水區長│鋼筋混凝土造│第5 層:84.29 │陽台:5.76│全部│ │
│ │ │專路85號五樓 │興段107 、108 │七層樓房 │合 計:84.29 │花台:1.03│ │ │
│ │ │ │地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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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長興段170建號 225.1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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