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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297號
聲 請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相 對 人 辛仲薇
法定代理人 何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即原設定義務人即被繼承人辛輔恆於民國85年1 月11日,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案外人台灣省合作金庫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3,08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5年1 月11 日 至115 年1 月10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100 年12月16日登記在案。
而案外人台灣省合作金庫於89年1 月12日更名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於97年12月5 日將上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97年12月5 日讓與聲請人,並100 年2 月18日經登記在案。
嗣案外人即原設定義務人即被繼承人辛輔恆於85年2 月28日向案外人台灣省合作金庫即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560,000 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據內,如在借款期間未按期攤繳本息時,即應全部清償並喪失其期限之利益。
詎案外人即原設定義務人即被繼承人辛輔恆自89年3 月28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依上開約定,其債務已全部屆期,另案外人即即原設定義務人即被繼承人辛輔恆於98年12月2 日死亡,由相對人依法繼承其財產上之權利義務,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不動產登記謄本、債權讓與證明書、公告登報通知影本、借據影本、案外人即原設定義務人即被繼承人辛輔恆之除戶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二、按稱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之債權,設定之抵押權。
又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準此,抵押權人於實行其抵押權,聲請拍賣抵押物時,須其抵押權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屆清償期而未受償,始得為之。
次按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係形式上審查。
又聲請書狀應載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以及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 3 、4款參照)。
是聲請人提出之聲請書狀所載原因事實,應與所提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相符合,法院始能據以准許。
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
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文。
三、查本聲請人聲請本件拍賣抵押物事件,雖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不動產登記謄本、債權讓與證明書、公告登報通知影本、借據影本、等件為證。
惟未提出最新不動產登記謄本﹙卷內所附謄本係101 年7 月25日,迄今已逾三個月﹚、抵押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案外人即即原設定義務人即被繼承人辛輔恆之繼承系統表,經本院於101 年10月10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聲請人已於101 年10月16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不動產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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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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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 ├──────┤權利範圍│備考│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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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北市│汐止區 │北港 │北港口 │345 │建│9,966 │349/1000│ │
│ │ │ │ │ │ │ │ │0 │ │
├─┴───┴────┴────┴────┴────────┴─┴──────┴────┴──┤
│建物︰ │
├─┬──┬───────┬───────┬──────┬─────────────┬──┬─┤
│編│ 建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利│備│
│ │ │ 建物門牌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
│號│ 號 │ │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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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6│新北市汐止區汐│新北市汐止區北│鋼筋混凝土造│第5 層:56.03 │陽台:7.68│全部│ │
│ │ │萬路二段228 巷│港段北港口小 │五層樓房 │合 計:56.03 │花台:1.73│ │ │
│ │ │31弄102號5樓 │段345 地號 │ │ │ │ │ │
│ │ │ │ │ │ │ │ │ │
├─┴──┴───────┴───────┴──────┴───────┴─────┴──┴─┤
│共有部分:北港段北港口小段2352建號 5,982.42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336/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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