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345號
聲 請 人 王明和
相 對 人 郭銘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7年2月20日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約定清償期為99年2 月20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債權額100 萬元之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
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本票、借貸合約書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狀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附表:不動產標示
┌──────────────────────────────────────────────┐
│土地: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 ├──────┤權利範圍│備考│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
│1│新北市│三芝區 │舊小基隆│埔頭 │174-12 │建│113 │1/2 │ │
├─┴───┴────┴────┴────┴────────┴─┴──────┴────┴──┤
│建物︰ │
├─┬──┬───────┬───────┬──────┬─────────────┬──┬─┤
│編│ 建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利│備│
│ │ │ 建物門牌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
│號│ 號 │ │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
├─┼──┼───────┼───────┼──────┼───────┼─────┼──┼─┤
│1│636 │新北市三芝區中│新北市三芝區舊│加強磚造 │2 層:103.67 │ │全部│ │
│ │ │山路一段147 號│小基隆段埔頭小│2 層樓房 │合計:103.67 │ │ │ │
│ │ │2 樓 │段174-12地號 │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