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36號
聲 請 人 洪賜明
相 對 人 洪琮驊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土地標示欄編號2中關於「權利範圍23/120 」之記載,應更正為「權利範圍7/4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而上述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
亦為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蕭筑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