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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張增暉即張倫和
上列當事人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聲請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依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債務人依本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之2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法院調解,未繳納聲請費1,000 元,前經本院於101 年11月8 日定期命補正,該裁定於101 年11月14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見本院卷第30頁)。
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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