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1,司票,2794,201204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279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㈠聲請人雖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惟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伍佰元,尚欠新臺幣伍佰元。

㈡請具狀載明「本裁定如無法合法送達於相對人,狀請 鈞院逕對相對人公示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