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1,司票,2805,201204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2805號
聲 請 人 見勵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勝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金城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何金城所簽發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

為此提出該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何金城依本院查詢戶政資料顯示已於民國100 年2 月20日死亡,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不得對之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