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293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㈠聲請人雖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惟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伍佰元,尚欠新臺幣伍佰元。
㈡請具狀載明「本裁定如無法合法送達於相對人,狀請 鈞院逕對相對人公示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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