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1,司票,2936,20120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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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2936號
聲 請 人 徐明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宇睿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票據上權利之行使與票據之占有,有不可分離之關係,亦即行使票據上之權利,應以提示方式為之,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自當提出本票原本以憑核對(最高法院44年臺上字第1216號判例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聲請人未提出票號CH328241本票原本,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4 月19日通知補正,該通知已於民國101年4 月23日送達聲請人。

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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