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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3219號
聲 請 人 威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秋江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柒佰陸拾貳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㈡請提出相對人金堯科技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請提出相對人李鴻輝、李明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請具狀載明「本裁定如無法合法送達於相對人,狀請 鈞院逕對相對人公示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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