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1,司票,3372,201204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3372號
聲 請 人 林慧玲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伍仟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㈡提出相對人陳慕棣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具狀載明「本裁定如無法合法送達於相對人,狀請鈞院逕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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