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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7288號
聲 請 人 陳文娟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雖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惟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伍佰元,尚欠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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