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7722號
聲 請 人 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光敬和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叁萬貳仟貳佰捌拾捌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㈡請提出相對人黃宏鈦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