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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7889號
聲 請 人 翁培修
相 對 人 賴秀霞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清償。
為此提出該本票24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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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1年度司票字第78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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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票 據 號 碼 │
│號│ │ (新臺幣) │ │ ( 提 示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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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5年4月25日 │5,000元 │99年9月10日 │99年9月10日 │TH87908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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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85年4月15日 │5,000元 │99年9月20日 │99年9月20日 │TH87908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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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85年4月25日 │5,000元 │99年9月30日 │99年9月30日 │TH87908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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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86年1月1日 │12,500元 │99年4月25日 │99年4月25日 │TH9481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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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86年2月1日 │12,500元 │99年4月25日 │99年4月25日 │TH9481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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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86年3月1日 │12,500元 │99年4月25日 │99年4月25日 │TH94818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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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86年4月1日 │12,500元 │99年4月25日 │99年4月25日 │TH9481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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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86年5月1日 │12,500元 │99年4月25日 │99年4月25日 │TH9481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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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86年6月1日 │12,500元 │99年4月25日 │99年4月25日 │TH9481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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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6年7月1日 │12,500元 │99年10月25日 │99年10月25日 │TH9481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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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6年8月1日 │12,500元 │99年10月25日 │99年10月25日 │TH9481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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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6年9月1日 │12,500元 │99年10月25日 │99年10月25日 │TH9481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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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6年10月1日 │12,500元 │99年10月25日 │99年10月25日 │TH9481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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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6年11月1日 │12,500元 │99年10月25日 │99年10月25日 │TH9481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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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6年12月1日 │12,500元 │99年10月25日 │99年10月25日 │TH9481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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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5年4月25日 │5,000元 │99年12月10日 │99年12月10日 │TH87908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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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5年4月25日 │5,000元 │99年12月20日 │99年12月20日 │TH87908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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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5年4月25日 │5,000元 │99年12月30日 │99年12月30日 │TH87908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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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4月25日 │5,000元 │100年3月10日 │100年3月10日 │2950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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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5年4月25日 │5,000元 │100年3月20日 │100年3月20日 │2950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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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5年4月25日 │5,000元 │100年3月30日 │100年3月30日 │2950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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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5年4月25日 │5,000元 │100年6月10日 │100年6月10日 │TH87908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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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5年4月25日 │5,000元 │100年6月20日 │100年6月20日 │TH87908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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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5年4月25日 │5,000元 │100年6月30日 │100年6月30日 │TH87908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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