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1,司票,8257,2012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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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8257號
聲 請 人 賴卉玲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壹拾伍萬壹仟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㈡提出相對人鄭浩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具狀載明「本裁定如無法合法送達於相對人,狀請 鈞院逕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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