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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65號
聲 請 人 詹温雪琴
詹依璇
兼法定代理人 詹志強
劉珍玲
李宇軒
兼法定代理人 詹秀娟
李正隆
上列聲請人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民法第1147、1138條定有明文可參。
是繼承人依法自應為於繼承開始時即被繼承人死亡時生存之人,此亦為繼承法之同時存在原則,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係被繼承人詹嬌之合法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0 年10月22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等語,並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印鑑證明書等件為證。
三、經查,被繼承人詹嬌於民國100 年10月22日死亡,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惟查被繼承人之弟詹明德於繼承開始前之77年9 月4 日死亡,有其除戶謄本可稽,是其不符合同時存在之原則,尚無繼承人資格,則聲請人等本於詹明德之繼承人聲請拋棄繼承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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