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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848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繼承人 林秀雄
林富宗
林燕輝
林桂英
王林素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叁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
又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38條、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林燕桂於民國101 年1 月28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而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爰聲請鈞院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等語,並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影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鈞院家事法庭函文等為證。
三、經查:被繼承人林燕桂於101 年1 月28日死亡,其配偶林淑芬與子女林詩庭、林君樺已向本院拋棄繼承,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而其父母林丁財、林蔡定妹分別於54年10月1 日及85年1 月19日已歿,相對人即被繼承人之兄姐為第三順位繼承人,又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等情,有前揭書證在卷可稽。
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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