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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557號
聲 請 人 劉文海
相 對 人 潘雲
潘建卿
潘建慧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潘雲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伍佰壹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潘建卿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仟伍佰零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潘建慧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仟伍佰零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5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1/6 、相對人潘雲負擔1/2 、相對人潘建卿負擔1/6 、相對人潘建慧負擔1/6 。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計算書:101年度司聲字第5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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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級│ 項 目 │ 金 額 (新 臺 幣) │ 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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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費用 │ 9,250元 │聲請人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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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地政規費( 測量及繪│ 11,780元 │聲請人預納。 │
│ │製費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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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 計 │ 21,03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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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
│聲請人負擔部分:21,030×1/6=3505元。 │
│相對人潘雲負擔部分:21,030×1/6=10515元。 │
│相對人潘建卿負擔部分:21,030×1/6=3505元。 │
│相對人潘建慧負擔部分:21,030×1/6=350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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