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1,司聲,566,2012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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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566號
聲 請 人 鄭添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雅心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
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雅心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業經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490 號判決確定,聲請人所支出之第一審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20,800元由相對人林雅心負擔,亟待一併請求強制執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規定,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兩造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業經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490 號判決主文第二項諭知「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由被告負擔。」

,故本件法院已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從而,聲請人即無再為本件聲請之必要,聲請人聲請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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