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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567號
聲 請 人 焦仁和
相 對 人 億富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健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就其依本院九十八年度司裁全字第七五八號主文第二項所命供免為或撤銷假扣押之擔保金新臺幣叁仟萬元,得以同額之華南銀行大稻埕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 由
一、按供擔保應提存現金,或法院認為相當之有價證券,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亦予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假扣押事件,相對人前經本院98年度司裁全字第758 號民事裁定,准予供擔保金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後,得對聲請人之財產於3000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今聲請人欲供擔保撤銷假扣押執行,惟因本件反擔保金額較鉅,全數以現金提存尚有不便,爰聲請准以同額之華南銀行大稻埕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等語。
三、本院認為面額3,000 萬元之華南銀行大稻埕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與本院命聲請人供免為或撤銷假扣押之擔保金3,000 萬元相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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