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1,司財管,82,2012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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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財管字第82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廖蘇隆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失蹤人傅燕鳳之財產管理人,聲請酌定管理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失蹤人財產管理人之管理費用合計為新台幣壹萬壹仟捌佰零柒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失蹤人之財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傅燕鳳(女,生於昭和18年即民國32年2 月7 日,籍設台北州台北市逢萊町75番地)經本院以99年度司財管字第127 號民事裁定指定之財產管理人。

經查失蹤人名下所有座落於台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及地上2345建號房屋,其財產總值為新台幣1,062,000 元。

依財政部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之規定,管理報酬依財產總值1%計算結果為10,620元,另聲請人於管理本案財產期間共墊付1,187 元(內含本件裁判費用1, 000元),則聲請人管理費用總計為11,807元,為此聲請酌定管理費用等語,並提出本院99年度司財管字第127 號裁定、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管理費用計算表、墊付費用單據影本為證。

二、按法院得依財產管理人之聲請,按財產管理人與失蹤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失蹤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

家事事件法第153條定有明文。

另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1項第4款本文及第20點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得請求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

、「失蹤人財產之管理準用第三點至第六點、第八點第一項第一、二款、第九點至第十四點規定。」



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核定上開數額,有上開資料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99年度司財管字第127 號卷宗審核無誤,又聲請人陳報失蹤人所遺上開不動產業經拍定,且無其他財產,聲請人聲請本院核定該數額,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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