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1,國,17,20121108,6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國字第17號
抗 告 人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林金吾、詹文馨、蕭
胤瑮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民國101 年10月26日本院裁定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前段之規定,視為已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茲裁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