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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婚字第144號
原 告 陳玉琴
被 告 蔡文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丁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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