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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簡字第1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林玉萍
高玉蓮
被 告 林振元
張寶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家事庭 法 官 陳文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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