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法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台灣高爾夫俱樂部
法定代理人 陳茂仁
主 文
財團法人台灣高爾夫俱樂部捐助章程第十一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財團法人台灣高爾夫俱樂部之捐助章程第11條,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01 年8 月17日次董事會決議修改如附表對照表所示,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議記錄、捐助章程修正前後條文、新北市政府體育處函文影本各1 份等件,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章程如附表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
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亦有明文。
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第11條之內容如附表所示,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前揭法條規定亦無牴觸,並經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體育處以前揭函文准予備查在案,本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小刊
附表:
┌────┬──────────┬──────────┐
│條 文│原 章 程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
├────┼──────────┼──────────┤
│第十一條│本部設董事會由董事玖│本部設董事會由董事玖│
│ │人組織之,並設監事會│人組織之,並設監事會│
│ │由監事參人組織之,皆│由監事參人組織之,皆│
│ │由評議員會就評議員中│由評議員會就評議員中│
│ │選任之,任期參年連選│選任之,任期參年連選│
│ │得連任壹次為限。候補│得連任。候補董事肆名│
│ │董事肆名,候補監事壹│,候補監事壹名,遇有│
│ │名,遇有董事或監事出│董事或監事出缺時,依│
│ │缺時,依得票次序依次│得票次序依次遞補,其│
│ │遞補,其任期以補足出│任期以補足出缺者未滿│
│ │缺者未滿之任期為限。│之任期為限。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