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1,法,9,2012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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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法字第9號
聲 請 人 沈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藹諸護理文教基金會組織章程,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藹諸護理文教基金會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是依此條規定聲請變更財團組織者,亦以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必要為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藹諸護理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教育部於民國78年4 月29日台(78)高字第19258 號為設立許可登記,經本院於78年5 月22 日 核准設立登記,復經本院登記處於100 年6 月20日發給法人登記證書(100 證他字第194 號,登記簿第3 冊,第27頁,第64號)在案。

茲因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乃於民國101 年2 月29日經第8 屆第1 次董事會議決議修正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業經教育部於101 年3 月22日臺社(四)字第1010051609號函同意備查在案。

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會議記錄、教育部函、組織章程、組織章程條文修正對照表(均影本)等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藹諸護理文教基金會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純華
附表:
┌───┬─────────┬─────────┐
│條次  │原條文            │修正後條文        │
├───┼─────────┼─────────┤
│第9條 │本會得經董事會過半│本會得經董事會過半│
│      │數同意決議,並奉主│數同意決議,並奉主│
│      │管機關核准後解散之│管機關核准後解散之│
│      │,其剩餘資金之財產│,其依法清算後之賸│
│      │悉數應歸屬政府機關│餘財產,應歸屬母校│
│      │指定之機關團體,不│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
│      │得以任何方式移轉於│學。              │
│      │任何各人或私人企業│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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