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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破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泰平
代 理 人 丁榮聰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許志堅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亦未於聲請狀載明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使本院無法計徵費用。
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規定計徵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查報本件破產標的(即破產財團財產)價額,並按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規定之徵收標準(如附表所示),繳納聲請費,併提出本件聲請狀繕本,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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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標的價額(新臺幣)│徵收聲請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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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萬元以下 │500元 │
├───────────┼──────┤
│逾10萬元至1百萬元部分 │1000元 │
├───────────┼──────┤
│逾1百萬元至1千萬元部分│2000元 │
├───────────┼──────┤
│逾1千萬元至5千萬元部分│3000元 │
├───────────┼──────┤
│逾5千萬元至1億元部分 │4000元 │
├───────────┼──────┤
│逾1億元部分 │5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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