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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破字第19號
聲 請 人 林劉汝菁即三友卡旺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三友卡旺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現有資產種類、價值、金額,並提出各項財產之「交易市值」證明,如係現金、存款,應指明保管人、存放地點或存摺影本)。
㈡、依破產法第62條規定,提出債權人清冊(須含債權人姓名、住址、債權種類、金額及債權證明)、債務人清冊(須含債務人姓名、住址、債務種類、金額及債務證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佳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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