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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簡上字第十一號
上 訴 人 鄭裕榮
被 上訴 人 鄧耀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六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六頁第十行關於「二十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二十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本源
法 官 李佳芳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晏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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