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佳瑛
相 對 人 新亞視訊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徐光亞
相 對 人 吳亞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0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新亞視訊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新亞視訊有限公司」;
關於「法定代理人徐光亞」之記載,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徐光亞」;
第十行應更正增列「相對人吳亞蕾住臺北市○○區○○路000 號14樓」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定。
又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所稱表示與意思不符,包括法院所「無」之意思,而於判決中誤為表示,或法院所「有」之意思,於判決中漏未表示或表示錯誤等情形,且應包括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在內。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詹淳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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