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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15號
抗 告 人 廖秀松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101 年度聲字第215 號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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