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1,聲,231,2012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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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邱萬霖
相 對 人 邱阿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2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執行事件查封財產一旦拍賣,勢難回復原狀,爰聲請停止本院101 年度執字第45579 號強制執行事件等語。

惟經本院查詢結果,聲請人並未提起前揭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列訴訟、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抗告,與首開停止執行之要件自有不合。

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蔡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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