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1,聲,52,20120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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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2號
抗 告 人 簡錦俊
上列抗告人於本院101 年度聲字第52號聲請人劉青霖即劉智維聲
請為相對人倍捷國際有限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經選任為倍捷國際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1 年3 月23日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佳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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