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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3號
抗 告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
抗 告 人 袁靜如 指定傳送電子郵件信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鄭垚、陳安正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1 年4 月3 日第一審裁定而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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