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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7號
聲 請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
聲 請 人 袁靜如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鄭垚等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程式有下列欠缺,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121條規定,以書狀補正聲請人之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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