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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再字第8號
再審聲請人 李坤鎔
再審相對人 陳木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7 月18日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192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192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0月24日裁定命再審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再審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再審聲請人雖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然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救字第115 號駁回確定在案,而本院前開命再審聲請人補費之裁定仍未失其效力,再審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小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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