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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15號
原 告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央城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洪其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肆萬玖仟壹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仟玖佰伍拾元,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後,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肆佰伍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事項,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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